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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兼顾公正与效率,清风细雨促调解

  发布时间:2013-08-09 16:29:19


    近期我院审监庭法官张宏波开了三次庭、当庭结了三个案件,均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他是怎么做的呢?

    他说:“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其目的是为了寻求法律救济,其中心态或伤、或怒、或忧!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探求当事人在诉讼中真正的追求和目的是什么,了解原告为何起诉、了解被告答辩理由的本质。这就需要与当事人做积极的沟通,与当事人如亲人般去交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我们的调解也就成功了一半”。

    张宏波在案件运转到自己手中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与原、被告联系,请他们到法院来,泡上一杯清茶,听取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听取他们要求。然后根据案件的性质给当事人做基本的法律释明与评析,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过程、可能产生的结果有了相对清晰的认识。如原告徐家阳诉被告周超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均是我县某学校在校学生,在教室门口意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我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医疗及其他费用。张宏波就是在庭前向该案当事人详细讲解了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使当事人清楚了本案纠纷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走向有了新的心理预期,最终在开庭当天顺利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对于有些在开庭时不能当庭调解结案的案件,这些主要是被告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抱有幻想,或者是对法院司法强制力认识不够。张宏波总是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对案件进行研究,草拟法律文书,上报合议庭和主管院长,当天签发,当天就通知当事人来领取法律文书。在送达时再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一一解释,对当事人讲明法院判决的道理,及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责任。替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算一笔账,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评价去感知! 最终,签发的判决一个也没发出去,有的当事人随即履行了义务,有的与对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案件顺利结案。如原告杨永文诉被告孙总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称借原告的10000元不是自己使用,并且原告知情,自己只是打了借条,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开庭时被告缺席了庭审。庭审结束后,张宏波及时制作了判决书,并在当天中午通知原、被告来领取,在送达判决时张宏波给被告详尽的讲解了我国法律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及判决后其要承担的责任,被告听后,表示愿意偿还原告,当天即清偿了该笔债务。

    张宏波同志到审监庭后,已开庭的案件已全部结案,除一起判决(未上诉)外,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全部在三个月内结案,到审监庭的当事人均是愁容而来,微笑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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