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以被告人和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月16日16时许,原阳县路寨乡某村村民报警称有人打架,该乡派出所民警董某某接到“110”指令后和见习民警刘某某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和某某酒后到其女婿家中闹事,随即进行调解,但和某某不听劝阻,民警便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解。在路寨派出所内,和某某大声吵闹,并用脚踢办案区大门,在民警董某某对其劝阻时,威胁、吵骂民警董某某,且用手抓住董某某的衣领,将董某某面部等部位抓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和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经考察人身危险性较小,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