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摘要

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的几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08 10:49: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责任编辑:李春晓    

文章出处:摘自网络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81910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