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民一庭收到了群众送来的“秉公执法、明察秋毫,司法为民、主持公道”的锦旗。
2014年8月1日,我院受理了原告李某及女儿诉原阳县某医院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一案。李某的妻子张某于2014年6月10日因待产住进某医院,在产后因大出血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该医院应负75%-85%的责任。李某及女儿起诉到我院后,被告方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诊疗过错和过失,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主办该案的民一庭法官非常重视,通过认真审理,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85744.40元,二审也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原告方在最短时间内拿到了赔偿款,给这个不幸的家庭送去了一丝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