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孩子,一定要格外细心,一旦疏于照管造成伤害将追悔莫及,2015年8月1日,原阳县齐街镇就发生了这样的一起悲剧。
90后爸爸尹某振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两岁多的儿子乐乐上街购物,看到路边有卖麻辣烫的摊位,于是想买点带回家,可粗心的尹某振下车后并未拔钥匙,而是开着电门就离开,儿子乐乐好奇心很强,也模仿爸爸的样子启动电动三轮车,结果电动车猛的一下窜出去,将麻辣烫摊撞翻,翻滚的热汤泼洒到在一旁等候妈妈买麻辣烫的不满两岁的晴晴身上,导致晴晴被大面积烫伤。后经原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去数千元医疗费。就赔偿问题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晴晴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晴晴将尹某振父子俩告上了法庭。
我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乐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尹某振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尹某振赔偿原告晴晴各项损失共计5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