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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巡回法庭 司改的巡回之路

原阳县法院 张海波

  发布时间:2016-03-11 09:41:52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至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向国内外庄严宣示中国共产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决心,成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庄严宣誓。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的次日,根据《决定》指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与本部只有职能划分、并无性质差别。巡回法庭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处于上下级的审级关系,其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不能上诉”。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尽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分别于深圳和沈阳相继成立并开展工作。巡回法庭作为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巡回法庭如雨后春笋般走进集市村庄、田间地头,也让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发生在身边的司法审判。

    巡回法庭作为新增设的审判机构,它以一种力求建立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司法新模式,进而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改革经验,必将成为司法改革道路上的先行者、排头兵。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权威是公正的红绿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共中央坚持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将不再是一句空谈,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也必将成为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坚实保障。

责任编辑:网络办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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