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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内醋意横生 致人重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01 08:31:31


    2009年3月,杨某和李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等人在原阳县城关镇百乐迪歌厅唱歌后,张某让其女友李某某前来结账,后李某某和杜某一同前来,张某见李某某和杜某在一起,便心生醋意,指使杨某和李某等人对杜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杨某持砖头将杜某头部打伤,造成杜某头部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左颞顶枕硬膜外血肿,经鉴定,杜某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

    2010年12月,杨某在家中被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另查明,附带民事部分在原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杜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李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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