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言讲,父母恩情似海深,人生莫忘父母恩。父母的养育之恩,作为子女,我们无以回报。但是原阳县阳阿乡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父母一纸诉状将养子告上法庭,从此,二者再无瓜葛,形同路人。
1983年12月15日,张大民夫妇将已满三岁的儿子张某青交由弟弟、弟媳张二民夫妇抚养。1984年2月5日,在父亲张某贵、二位叔叔张某贺、张某林的见证下,张大民夫妇立下字据,承诺孩子永远归弟媳夫妇抚养,保证以后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不提自己是孩子亲生父母的事实。张二民夫妇收养孩子后,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含辛茹苦的供养上学,转眼孩子长大成人,娶妻、生子都是由张二民夫妇一手操办并付出金钱,与亲生儿子的待遇并无差别。
但是,在张某青娶过媳妇儿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与养父母发生矛盾,甚至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这一走就是三年,期间对养父母不管不问,偶尔回老家也是去看自己的亲生父母,这些行为让养父母彻底伤了心,决定与之解除收养关系。
2015年7月10日,张二民夫妇一纸诉状将养子张某青告上法院,要求与之解除收养关系。民二庭法官李淑娟接到案件后,将双方叫到一块儿,耐心劝说,讲到养父母四处奔波辛苦挣钱供孩子上学的情景,张某青泪流满面,养母更是泣不成声。即便如此,养父母还是坚持要解除收养关系,不计较自己对孩子的付出,让他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劝和不成,无奈在法官李淑娟的主持下,二者达成调解协议,今后原告张二民夫妇不论发生任何事情均与被告张某青无关,包括赡养费。从此,三十多年的收养事实到此结束,二者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