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
主要有:
1、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作出限制;
2、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
3、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4、 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
5、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措施;
6、对失信被执行采取人限制出境的措施;
7、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