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碍公务案。被告人张某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0年7月9日,原阳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到原阳县陡门乡三官庙村清理违规的粘土砖瓦窑厂,原阳县公安局抽调民警维护现场秩序。上午11时许,清理砖瓦窑厂的一辆大型挖掘机在原阳县陡门乡三官庙村被部分窑主拦截,赵某(己判刑)对挖掘机的两名司机进行辱骂,维护现场秩序的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徐某利用手机对现场进行录像固定证据时,遭到张某、赵某等人的抢夺,并将民警徐某的肋部、胳膊抓伤,后徐某将手机交给警车内的其他民警保管,在索要手机无果的情况下,张某伙同赵某等三人将警用面包车掀翻,部分群众又将大型挖掘机毁坏,致使清理砖瓦窑厂工作严重受阻。经鉴定,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警用面包车车损为875元。
另查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己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