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家住大宾乡的范某将前妻禹某告到法院,双方为了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再次诉诸公堂。
2010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曾到法院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小范归女方禹某抚养,房子在孩子名下,禹某享有房屋居住权,范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判决生效后,孩子事实上还是跟范某生活在本应归禹某居住的房子里。5年多来,双方围绕争夺孩子抚养权和房子居住权矛盾不断,范某为了合法拥有孩子抚养权,将禹某告到了法院。
案件承办人、我院副院长冷红月首先将双方叫到一块儿,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发现二人均非常关注孩子成长,进而指责对方对孩子照顾不周。鉴于孩子已过十周岁,冷红月便征求孩子意见,让孩子自主选择。最后孩子还是选择跟母亲一块生活。看到这个结果,范某还是不肯放弃,坚决要求孩子与自己生活,禹某则指责范某这么大费周折意在孩子名下的房产,以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冷红月抓住双方关心孩子的心理,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她向双方指出,为了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双方都不要再继续争吵,应当尊重孩子的选择。在对范某做工作时,冷红月告诉他,作为孩子的父亲,更要尽到抚养义务,可以去银行开一个账户,专门用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冷红月的循循善诱和诚恳劝解下,范某茅塞顿开,同意撤诉并搬离房屋。禹某领着孩子也住进了久违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