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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法院作出首例校车超载刑事判决

  发布时间:2016-04-19 09:25:25


    4月8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某驾驶校车超载一案,以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这是我院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作出的首例校车超载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新乡县七里营镇某村开办了一家幼儿园,自2016年2月份幼儿园开学以来,赵某某一直将其丈夫马某某的豫G8R106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用于接送幼儿园学生。3月22日8时许,赵某某再次驾驶豫G8R106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到原阳县葛埠口乡黑羊山村接学生返回途中,在黑羊山村西高铁桥附近被执勤的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清点:该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6人,其中幼儿园教师1名,幼儿14名,超过额定成员9人。

责任编辑:李春晓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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