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情谊是最纯真、浓厚的,让人回味无穷。走上社会后更会明白同学情谊是多么的珍贵与美好,值得我们一辈子去珍惜和爱护。千万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去破坏这无价的的情谊。
2010年10月,原阳县某高中高三学生郭某和同学薛某,因开关教室窗户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后被其他同学拉开。事后,郭某因自己脸部受伤而心中不满,将薛某带至教室后门处,用拳头、肘部打击薛某的面部,用脚跺薛某的腹部和头部,造成薛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薛某右眼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部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及其家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9000元整。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