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郭某因土地纠纷问题,和其弟弟郭某某到关某家正在盖房的工地,阻止关某家盖房,郭某和其弟弟郭某某与关某及其婆婆李某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郭某用拳头将关某面部打伤,造成关某+1缺失,+2牙髓暴露,冠折达1/2,经鉴定,关某牙齿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关某受伤后在原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866.36元,检查费5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400元,照相费50元,镶牙费3200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赔偿关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3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