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5月,张某、李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利用在报纸、网络上发布虚假的“河南汉唐机械制造总厂”需要寻找联营加工产品的广告,骗取钱财。2009年7月,张先进、李彦科二人以需要前去实地考察为名,让梁某向其汇款600元,后李某又伙同李某某以送货途中车辆发生事故需要赔偿、轮胎爆胎、车辆被交警查扣等理由让梁某向其汇款9500元,共骗取梁某10100元,张某分得赃款5100元,李某分得赃款5000元。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赃款10100元。后李某某又先后两次以同样的理由骗取孙某7300元、黄某11250元。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已将赃款分别返还孙某、黄某。
另查明,2010年3月31日,李某某到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