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娄某、郭某、王某、杨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案,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李谦林亲自担任该案审判长。
2015年10月,娄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广告,公开出售仿真气步枪、警械、砍刀等物品,郭某看到后进行了转发。同年11月20日,家住博爱县的王某、杨某看到广告后,与郭某进行了联系,并在郭某家中以3400元的价格购买娄某通过网上购置的气步枪两支、警用催泪喷雾一瓶、手铐一副、电击手电一支、砍刀两把。交易后王某、杨某所乘车辆在原阳县京港澳高速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气枪可以认定为枪支。
该案经过两个多小时审理,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