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酒后无端闹事 酒醒后悔却晚

  发布时间:2011-06-28 09:41:44


    原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秦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1月,秦某伙同本村村民秦一(化名)、秦二(化名)等人(已判刑或另案处理)酒后窜至原阳县福宁集乡秦庄村北边的河南省时利和百牧王养殖有限公司秦庄奶牛场养殖基地,无故用木棍、砖头等物砸申某在该养殖基地临时搭建的五间彩板活动房和六间石膏板简易活动房,秦一并用木棍将工人杜某的右手打伤,致杜某右手第四掌骨骨折,后秦一被杜某等人当场抓住,其他人跑掉。在得知秦一被抓后,秦某等人又回到该奶牛场养殖基地,将秦一领走。经鉴定,被砸坏的彩板活动房和石膏板简易活动房共价值10667元。案发后,秦一等人家属与申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13000元,并已实际履行。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春利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81758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