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有跪乳之义,鸦有反哺之情。我们人类就更应该懂得孝道,百善孝为先。
2011年3月,尹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尹某某告上法庭。尹某共有两子、两女四个子女,尹某某系长子,除二女儿尚未结婚外,其余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分门另过。目前,原告患有心脏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并因病于2011年3月12日到原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574.39元(已报销659.03元)。然而尹某某却对尹某的生活不管不问,并拒绝支付尹某的医疗花费。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原告年岁已高,且身患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应当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等义务。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尹某生活费150元,以后的生活费按上述标准于每月月底前付清;二、被告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尹某医疗费457.7元,以后原告的医疗费被告负担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