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无返程,切莫逆向行。原阳县法院近期就审结了一起因逆向行驶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2009年7月,高某驾驶一辆本田轿车顺22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原阳县福宁集乡地税所门口时,逆向与对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对向行驶的原阳县阳阿乡阳阿中村王某驾驶的一辆三轮农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高某和王某及三轮农用车乘坐人高某某受伤、马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高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10000元整。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8879.6元和车损3840元整,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7815.4元整。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