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上午,从事建筑粉刷的闫俊延拿到迟迟要来的血汗钱后,满意的离开了原阳县法院桥北法庭,边走边说:“以后打工不给钱,我就到法院找法官!”
去年秋天,闫俊延在平原新区滨湖小区工地上打工,应得工资22187元。包工头孙某给了闫俊延18187元后,剩余4000元久催不还,闫俊延起诉到原阳县人民法院。桥北法庭法官杨洋在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后,当事人于9月29日上午八点半准时到庭,原告闫俊延向法庭提供了工资收据及剩余工资欠条,包工头孙某对其真实性表示肯定。
看到此情此景,杨洋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对包工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充分向其说明农民工兄弟的不易,其工钱都是靠自己的双手和汗水换来的,并告知其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鉴于农民工兄弟并未完全按照用工协议完成全部工作,劝解原告做出让步,同意扣除未完成部分的工钱,按照实际已经做完的工作量结算剩余工资,最终,经过40分钟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作为被告的孙某在法庭当即支付农民工工资现金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