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一根香烟引起争执,手中一根木棒致人重伤。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兰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2月,在原阳县韩董庄乡焦双井村南地,因兰某向杨某索要香烟,二人发生争执,后兰某手持一根木棍追赶被害人,追上后对杨某进行殴打,将杨某左侧腹部、左肩部等处打伤,造成杨某脾脏被切除。经法医鉴定,杨某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
案发后,兰某于2010年12月1日到原阳县公安局韩董庄派出所投案。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案,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