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某等人半夜到县一中宿舍进行抢劫,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3年8月份,王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及宋某等三人(均己判刑)预谋对原阳县一中学生进行抢劫。2003年8月24日晚,为便于抢劫,王某等三人预先住进学生宿舍内,凌晨2时许,王某和宋某等人会合后,用胁迫的手段对该校202、203宿舍内的学生进行抢劫,共抢走被害人李某、李某某、杨某等9人现金1248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