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当事人双方认识一个多月后,按照农村习俗闪电式的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婚约财产闹上法庭。
2010年2月份,于某与王某经媒人赵某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短暂接触后便于2010年3月2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2010年3月1日开始,于某经媒人赵某支付王某见面礼14500元,打婚书当天经于某方办事人于某某支付王某送帖钱6500元,结婚当天又经主婚人支付王某钥匙封钱2000元,以上共计23000元。
另查明,王某现存于于某家中的婚前个人财产有4条被子,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遂如下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于清淞彩礼款19000元。被告王某现存于原告于某家中的婚前个人财产4条被子归被告王廷配所有。驳回原告于清淞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负担487.5元,被告负担4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