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70岁的老人李某因赡养问题和儿子发生纠纷。
李某和丈夫尹某(已故)共生育二子二女,尹某系电业局工人,去世后电业局每月支付李某200元生活费。15年前长子尹奇(化名)也已过世,尹奇的养子尹小奇(化名)一直随李某生活。后李某与二儿子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生活无依的李某无奈一纸诉状将二儿子尹某某告上法庭,请求尹某某每月支付其生活费200元,医疗费与其姐妹共摊,返还耕地1.3亩,堂屋5间归其居住。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遂判决:被告尹某某于判决生效的当季收获后,返还原告耕地1.3亩;每月支付原告李某生活费200元,并与其姐妹均摊,被告尹某某现居住的房屋堂屋5间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对该房屋享有共同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