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双方当事人因小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无端滋事的人受了伤,打人者却也因此受到了刑责。
自2009年11月份以来,徐某多次前往杨某家中无故滋事。2010年8月,徐某又前往杨某家,在其家门口处喊杨某的妻子许某,许某出来后与徐某发生争执,被赶到现场的杨某看到,杨某从头门后拿起铁锨击打徐某头部等处,造成徐某头部创口累计长度达6cm以上,且边缘不整,右侧枕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经鉴定鉴定,徐某头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主持调解下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杨某及其家属一次性赔偿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元,并已实际履行。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