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牛某因看了喝醉了的薛某一眼,发生打架事件,造成薛某重伤的后果,自己也受到了刑法的处罚。
2010年8月,酒后的薛某因牛某看了其一眼,对牛某进行辱骂,牛某骑摩托车走后,薛某骑摩托车追至牛某家门口,后二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薛某先用拳头朝牛某脸上打了一拳,又用铁锹拍打牛某背部一下,牛某用铁叉将薛某眼部扎伤,造成薛某右侧眼眶处后部见局限性骨质缺损,周围见碎骨块影,脑内血肿量在20ml以上,右侧眼球摘除,经法医鉴定,薛某右侧眼球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
2010年8月13日,牛某到原阳县公安局齐街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部分薛某与牛某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牛某赔偿被害人薛XX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并已履行。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