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被告人刘某因购买赃物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9年6月,河南省汝州市居民郭某将自己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停放在该市兽医站家属院内,当晚该车被盗。2009年6月份的一天,刘某在原阳县原武镇综合交易市场上,未经过市场管理人员交易,未核实卖主及车辆信息的情况下,从一陌生人手中购买了该车,并长期使用。经鉴定,该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33725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郭某。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