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人民法院近来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吴某等人为准备实施绑架犯罪而踩点、购买作案工具、寻找存放人质地点时,仍然提供交通工具,并驾车载其前往实施绑架。在吴某等遭到被绑架对象的激烈反抗、用刀将被害人捅伤并劫取财物后又驾车接应其离开。
2002年1月,任某等三人(均已判刑)和吴某(另案处理)在灵宝市一宾馆内预谋,企图绑架河南省灵宝市城关镇解放村的白某,预谋时赵某在场。后经任某安排,赵某驾车跟随任某等人踩点、寻找存放人质地点、购买作案工具。2002年1月28日晚上,由赵某驾车载吴某等三人去白家绑架,赵某在外等候,吴某等人进院后遭到了随后回家的白某和其妻子高某的强烈反抗,便用刀将白某捅伤,并抢走白某摩托罗拉998型手机一部,后赵某又开车接应吴某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抢的摩托罗拉998型手机价值1710元。
另查明,任某给付赵某租车费500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