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法院法官通过电话做工作,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起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2006年11月1日,上海科正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称科正公司)与原阳县第一中学(下称原阳一中)签订了一份安装实验设备的合同。2010年10月18日,科正公司以原阳一中拒不履行合同为由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阳一中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共计334462.50元。
通过阅卷,主审法官张宏波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双方纠纷的产生是有特殊原因的。原阳一中实验楼的设备安装项目是对外公开招、投标的,科正公司是中标公司。造成原阳一中拒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该校实验楼尚未交工,无法安装。张宏波认为该案件存在调解的基础,但是科正公司住址地在上海,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是郑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把双方当事人召集过来调解,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诉累。于是张宏波想到利用电话这一现代通讯工具进行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张宏波采取个别沟通和让当事人双方相互沟通相结合的方式,抓住上海科正公司已为履行合同生产了设备,该设备不能挪作他用,如不与原阳一中履行合同,公司损失较大;原阳一中如不履行合同,将赔偿对方巨额损失这两个主要因素。在电话中对双方当事人摆事实、明道理、讲法律。经过多次电话沟通、联系,原阳一中终于同意科正公司在实验楼尚未竣工时就为其安装管道,双方重新达成了合意。科正公司向原阳县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该案顺利结案。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张宏波在接到当事人委托书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办理了诉讼费退费手续,并将退费汇给了科正公司,科正公司老总在电话中称:“与法官只闻其声,不见其面,就了结了我的案件,我表示深深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