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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起争执 伤害他人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1-08-01 10:19:12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因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各不相让,损人又害己,得不偿失。

    2009年6月,在李某家门前的路上,李某的父母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张某某夫妇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手持菜刀将李某某、张某某夫妇砍伤,造成李某某右大腿中段后内侧14.5cm瘢痕,造成张某某右手食指、中指、环指肌腱断裂,右手腕伸屈功能轻度受限,食、中、环、小指伸屈功能中度受限。经鉴定,李某某、张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原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500元,已实际履行完毕。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李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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