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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执行周转金制度的 意见

原法[2014]87号

  发布时间:2017-02-15 16:53:31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涉金融执行案件除外),需本院暂行垫付执行款的,适用本意见。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行周转金:

    1、申请人特别困难,急需执行款的;

    2、被执行人具有一定履行能力,但暂时难以执行到位的;

    3、执行标的必须是给付金钱的。

    三、需使用执行周转金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后层报执行局领导、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请审委会讨论,党组会研究决定,由行政科会同承办人发放。

    承办人提出申请时应说明使用周转金的理由、数额及收回周转金的期限,如承办人不能按期足额收回执行周转金,应向党组会说明情况,有院党组视情况决定处理措施。

责任编辑:网络办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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