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头伸向理亏者,本是有理也无理。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08年5月,范某和朋友在原阳县齐街镇十字街口李某家经营的烧烤摊上吃饭,饭后范某在该烧烤摊烧烤炉南边不远处解小手,遭到了李某父亲的劝阻,范某不服,遂与李某等人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李某用小木板凳将范某的头部打伤,造成范某头部疤痕累计长度为12、1cm。经鉴定,范某头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部分,经原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赔偿范某各项经济损失12500元,并已履行完毕。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