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与同村王某关系较好,2014年年2月7日,张某借给王某现金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息为12%。后张某因意外去世,张某育有一女张某A,一子张某B,其妻子豆某。张某A向王某主张归还借款,但王某拒不归还,张某A遂起诉至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B及豆某明确表示放弃向王某主张实体权利,由 张某A向王某主张权利。因此,遂判决王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张某A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本案中,张某出借给王某借款,张某对王某享有合法的债权,该债权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认定为遗产,因此张某的继承人可以向王某主张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张某A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B与豆某未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张某B及豆某明确表示放弃向王某主张权利,本院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