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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官司(二)离婚篇

  发布时间:2017-11-30 10:11:35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究竟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怎么确定等等,相关法律规定,小编将陆续为大家推送。

一、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满足以上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实践中人民法院还要对夫妻是否可以离婚进行综合评判,主要有:(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

二、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责任编辑:网络办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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