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执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通过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做被执行人工作,最终将这起久执不结的执行难案成功办结。
王东胜与王卫国等四人通过口头协商,合伙买树伐树。在一次伐树过程中,由于王卫国等四人的原因,王东胜从树上摔下,致使腰部受伤。王东胜向我院起诉,要求王卫国等四人赔偿其损失,该案件在一审判决后,王东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服原判决,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市中院进行了再审,并裁定中止执行,在审理后判决王卫国等四人各赔偿王东胜33106元。
再审判决下达后,原告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恢复该案件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位国犯罪被判刑,其余三被执行人均长期不在家,致使该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我院执行局局长冷红月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对该案进行攻关,研究对策,制定措施。根据被执行人曾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对检察机关比较信任的情况,决定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做被执行人工作。原阳县检察院民行科积极配合,并通过当地村委的协助,在孙合功、裴传友、裴传义返家后在第一时间内找到三人,共同做三人的工作,但三人均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但无力履行,针对此情况,执行员刘志军提出三人可以分期履行,并征求了王东胜的意见,王东胜表示同意,双方遂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使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