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犯罪案件,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原阳县法院依法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2011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A4666的海马牌轿车,顺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兴隆肥牛火锅店东,被原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04mg ∕100m1。后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67mg ∕100m1。
原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认罪知错,又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