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窃狗案件,被告人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代价。
2009年10月23日中午,年幼无知的孔某某伙同他人天黑后租车从濮阳市窜至原阳县娄某某家中,预谋盗窃被害人娄某家的斗狗。为掩盖罪行,出租车司机(姓名不详)找了张纸,娄某某提供了胶带将出租车车牌予以遮挡,当晚24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至被害人娄某家中,将被害人娄某家饲养的一只黑色美国比特斗狗盗走。经价格鉴定,该被盗斗狗价值9500元。案发后,该被盗斗狗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娄某。
原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孔某某犯罪时年龄不满18周岁,且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