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见到车主李某遗留在车上的信用卡,顿生贪念,终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2011年2月的一天上午,杨某借李某的轿车出去办事,发现李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在车副驾驶座位下面,遂持该卡于当日16时32分在原阳县城关镇睦隆内衣世家以刷卡套现方式将该卡内现金7800元取走。案发后,杨某已将 7800元赃款退还李某。2011年2月15日,杨某到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