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郭某建房用的铁模板,平时用于对外租赁,租赁价是每日1米1元。毛某因建新房而使用郭某的模板,该房由温某带领的盖房班承建。2011年农历2月中旬,该房屋主体建成,温某和毛某因工程款问题引起了纠纷,温某一方停工。3月28日,郭某去毛某家拉剩余模板时,毛某以与温某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返还。后多次协商未果。4月1日,郭某起诉,要求毛某、温某返还模板并支付租金1300元,赔偿因拒不返还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毛某、温某均否认自己和郭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返还责任,温某不负返还义务。但租赁费及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无证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71块模板,逾期不还按每日1米模板1元赔偿原告郭某损失;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毛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