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索要债务也要注重方式方法,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5月7日9时许,李某等六人因索要债务将李某某强行从郑州市西郑上路带至原阳县韩董庄乡兰庄村南边的黄河滩地,李某等人用木棍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殴打过后李某驾车离去,其他五人将李某某带至原阳宾馆控制其人身自由,当日21时许李某某被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解救。经鉴定,李某某左眼眶内侧壁异常改变、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