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年近七旬的岳某是养蜂人。这些年挣了一些钱,为了方便养蜂和生活,买了一辆电动四轮,终于成了“有车一族”,老岳心里十分舒畅。5月的一天,岳某开着新车到平原示范区找朋友。老友相见,分外高兴,中午岳某四人聚在一家饭店推杯换盏,畅叙友情,不知不觉中,几两白酒就下肚了。酒足饭饱之后,老岳开车悠哉悠哉的沿107国道回家,赵某驾驶面包车与老岳同向行驶,在变道超车时,老岳由于酒精的麻痹,加上也没有考取驾驶证,驾驶技术不熟练,一头撞向面包车的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现场时,发现岳某身上有很重的酒气,涉嫌酒驾,就将其带回进行酒精测试。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岳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45mg/100ml,属醉酒驾驶。岳老汉把自己喝进了看守所!原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
勿存侥幸,远离酒驾;醉酒驾驶,害人害己;珍爱生命,以此为鉴。驾驶人员要时刻树立文明交通意识,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从自身做起,为自己和他人的出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