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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莫随意,依法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8-08-09 18:43:35


   警车上的李某有些茫然,坐在那里陷入了沉默,原阳县法院执行实施四组组长娄彦峰看着沉默的李某说:“既然你给人家吃了‘定心丸’,就要为你的行为负责,你逃得了一时,但你能逃得了一世吗?”一直不说话的李某抬头看了看娄彦峰,又低下了头。

   事情起因于2016年,张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孙某借款,并请李某作为担保人,李某碍于情面同意了张某的请求。借款到期后,张某拒不偿还欠款,孙某只好向作为担保人的李某索要,李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借款,同样拒绝了孙某。孙某无奈于2018年3月起诉至原阳县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张某、李某承诺分三次偿还欠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李某并没有按约定履行,孙某只好向原阳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立案后,原阳县法院执行实施四组迅速采取行动,向张某、李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向二人开展工作,希望他们能够尽快归还欠款。张某表面同意归还,却在执行干警离开后,突然玩起了“失踪”。通过邻居得知张某逃跑后的李某也采取了“失踪”的方式来躲避执行。当执行干警向二人的亲属了解其行踪时,其亲属却拒绝配合执行工作。于是娄彦峰决定以走访邻里的方式来了解二人行踪。通过大量的走访,最终一位热心村民透露他在新乡某饭店见过李某,李某好像在那工作。得知该消息后,娄彦峰决定迅速采取行动,于当日前往新乡寻找李某。当执行干警进入村民所反映的饭店时,恰巧碰到了前来上班的李某,娄彦峰迅速采取行动,依法对其进行拘传。

   回到法院,娄彦峰再次对李某释法明理,并向其着重阐述了担保人的权利及义务,希望他能认清现状,承担自己的责任。听了娄彦峰的讲解后,李某开口问了几个关于担保人追偿的问题,娄彦峰耐心向其解答。经过再三思考,
   李某最终同意履行其义务,当场支付1万元,并承诺剩余欠款会在一个月内还清。至此,执行张某、李某一案顺利终结。
   【法官提醒】《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网络办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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