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杨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并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于是杨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原阳县法院,原阳县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归还借款。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没有依判决履行其义务,无奈之下的杨某只得向原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实施四组依法向刘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刘某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这时的刘某以自己没钱为由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更是摆出一副无所谓的态度,蛮横耍赖,躲避执行。经过多次劝诫无效,原阳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然而被拘后的刘某并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悔过,而是天真的以为只需要在拘留所待几天,出去后依然能够“逍遥自在”。
对刘某实施拘留的同时,执行干警李兴超通过对刘某财产的查控,发现刘某在县城有一套房产,按照市场价格估算,该处房产价值在六十万元以上。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李兴超再次提审了刘某,告诫刘某针对他的这一情况,法院可依法对其房产进行拍卖,同时他的这一行为也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不及时履行,将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
想着自己要从拘留所换到看守所,刘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和杨某就还款问题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当场履行部分欠款,剩余欠款分期履行,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至此,执行刘某一案顺利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