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11月,刘某无证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顺107国道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11省道交叉路口时,与一辆车(逃逸)相撞,致使宇通卧铺客车侧翻,造成该车损坏、刘某受轻微伤,乘坐人王某等四人死亡,刘某某受重伤、潘某等六人受轻伤,李某四人受轻微伤。经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车辆所有人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赔偿被害人王某近亲属392000元整、赔偿被害人韩某近亲属365000元整、赔偿王某某和郭某近亲属706615元整(包括审判前已支付的9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与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