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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起祸端 打架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8-22 08:35:20


    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0年2月,在娄某家东地西边的小桥处,原阳县原武镇前七里村村民李某等人,因准备使用村里建在娄某家耕地内的机井浇地而与娄某的妻子于某、儿子娄某某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娄某和李某某闻讯后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娄某用一把圆头铁锨将李某某的左侧腰部打伤,造成李某某左侧髂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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