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实施三组前往被执行人李某家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实施司法拘留。
2014年申请人王某与原阳县某村委签订《承包协议》,承包该村荒地200余亩。协议签订后,王某发现自己所承包的荒地中的30余亩竟被该村村民李某长期侵占。后经村委多次调解,李某以自己早在1998年签订承包协议为由拒不搬离。然而根据该协议,李某的承包期限早已到期。王某无奈,遂将李某诉至原阳县法院。
经原阳县法院以及新乡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依法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侵占的王某土地,并清除土地上所建房屋及农作物。判决生效后,李某依然没有依法履行其义务,王某向原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实施三组组长孙华宾立即采取措施,前往李某家中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面对执行干警的耐劝诫,李某不为所动,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阳县法院决定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