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积怨甚深相见眼红 粗鲁无知入班房

  发布时间:2011-08-22 08:36:04


    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但在法制健全的今天,动刀动枪的偏激行为无疑是害人害已。

    宋某与张某两家素有积怨,2010年2月,在原阳县祝楼乡种庄村南边新磁灌区南侧柏油路上,宋某驾驶一辆三轮奔马车,故意撞向正在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损坏,张某的左腿部胫排骨骨折,摩托车乘坐人张某某鼻部受伤,宋某随即又下车用拳头殴打张某头面部,然后驾驶奔马车来回倒走,在张某滚入路北边新磁灌渠河内后,宋某又从奔马车上下来,下到河内用一个套管扳手和一个木把锤继续殴打张某,后被闻讯赶到的群众拉开,经鉴定,张某腿部所受损伤己构成轻伤,张某某鼻部所受损伤己构成轻微伤,摩托车损失价值为2522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

责任编辑:李春利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81847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