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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滥伐树木 获刑悔已晚矣

  发布时间:2011-08-29 08:40:42


    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王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5月,王某经原阳县齐街镇东留后村村民李某XX介绍,购买了原阳县齐街镇东留侯村村民李某某位于原阳县齐街镇东留侯村村北的杨树,后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董某、贾某砍伐杨树48棵,经鉴定,该被砍伐的48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5.504立方米。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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