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东毅牌二轮摩托车,顺魏桥线(3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到阳阿派出所北的道路指示牌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原阳县阳阿乡阳阿东村村民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五羊牌本田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堵某受伤,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的乘坐人贾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堵某驾车逃逸。经认定,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堵某于2011年2月到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另查明,经原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堵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贾某的家属张某某和被害人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堵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