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上午10点,原阳县法院大门口鞭炮齐鸣,民工代表刘国政、王道利将写有“廉洁高效维民权 民工兄弟笑开颜”的锦旗送到执行员李佰瑜的手中,连声表示感谢。
2008年6月15日,河南豫源公司与祝花永签订了《土方於筑劳务协议》,由祝花永承包黄河大堤一段於堤工程,因施工中出现事故,祝花永遭受损失,故2009年11月该工程完工后,36名施工民工的工资一直未付。该案经劳动仲裁后,豫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12月诉至我院。我院于2011年1月25日做出判决,判决河南豫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祝花永连带清偿36名农民工工资款198090元。判决生效后,河南豫源公司和祝花永却不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领导高度重视,确定由业务能力较强的李佰瑜执行该案。7月25日,李佰瑜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施工民工辛苦劳动却拿不到工资的处境,立即审查卷宗,并向河南豫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另外,为了更快更和谐的解决此案,还与河南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飞进行电话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讲解农民工的不容易,应尽快把工资支付给他们。但河南豫源公司并没有任何行动,李佰瑜又与刘飞多次沟通联系,向其讲解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律后果,仍未果。8月9日,李佰瑜历经波折,查到河南豫源公司的账户,依法冻结其存款203034元,并于 8月15日对该款进行划拨,及时发放给36名民工,并婉言谢绝了民工的吃请。这样一起数额较大,涉及民工较多的执行案件在短短20天内就执行到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